路旁堆置車輛限期七天移置 台東半年內拖吊72輛!
有廢棄汽(機)車等棄置問題,常常是因爲民眾對於車體回收的合法管道或者流程、政府相關法令不了解,將車輛車籍進行報廢以後,就隨意放置於其他公共空間、道路等地方,導致市容受到嚴重的影響,根據台東縣環保局的資料顯示,台東於上半年已將道路上廢棄的汽機車輛,成功拖吊近72輛,市政府為了道路的整潔維持,希望請民眾於監理站報廢車籍後,務必多一道手續,聯繫正符合法認證的廢棄車輛回收業者,將已經完成報廢廢棄的車體進行回收,業者聯繫資訊可撥打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或直接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網(https://recycle.epa.gov.tw/)查詢。
台東縣政府近一步說明,民眾將報廢車輛,隨意棄置於路邊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可能造成道路壅塞、妨礙行使、行人走道、民眾生活空間、環境污染、犯罪缺口的情形。經過臺東縣環境保護局統計,已占用道路的廢棄車輛去(109)年總計,拖吊68輛機車及20輛汽車,今(110)年截至6月底止已拖吊63輛機車及9輛汽車,顯示台東縣仍有廢棄車輛遭到棄置的情形。
台東縣環保局則提醒民眾,若民眾發現汽(機)車輛外觀有明顯長期累積髒污、鏽蝕、破損,完全不能使用且還占據道路或路旁停車格、人行道,可以直接向環保局或者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反應,如經查證屬實將張貼通知單限期七天移置車輛,否則將依「台東縣處理佔用道路廢棄車輛執行要點」移置至貯存場,後續由環保局公告一個月,如無人領回將比照廢棄物清除。
|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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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如不再使用,請交由合法回收業者進行車體回收,再到監理單位辦理車籍報廢,完成正確報廢手續,千萬不要貪圖一時之便而任意停放道路或停車位,以免遭到拖吊挨罰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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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為發生車禍事故,車主也不要僥倖以為自己隨意棄置路邊沒有什麼關係,萬一發現違停,不僅會收到罰單之外,如果還加害到其他人發生事故,恐怕躲不掉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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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果在各處有發現疑似廢棄車輛有占用環境、道路、公共空間等情況,請將車種、車牌、廠牌、顏色、車型以及棄置地點抄下,可向環保署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檢舉或透過線上網路。有牌廢車則可通知當地警察單位;無牌廢車則可通知當地環保單位;同時呼籲車主能發揮公德心,將廢棄車輛停放於私人空間或自行報廢,請勿佔用道路造成別人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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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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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移置費:小客車、小貨車每輛次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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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保管費:小客車、小貨車每輛每日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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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車需準備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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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車籍資料(如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出廠證明、海關完稅證明、車主聯等)、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牌照註銷證明影本)及本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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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車主:委託書(或讓渡書)、車籍資料、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牌照註銷證明影本)本人身分證影本及代領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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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局辦理領車人員查核無誤,繳納移置費、保管費後開立收據及放行條,由所有人或代理人自行至廢車保管場領車離場。
參考資料來源:
原文網址:報廢車輛勿堆置路旁 台東上半年已拖吊72輛 / HiNet 生活誌
檢舉路邊廢車 / 行政院環保署資源回收網
臺中市佔用道路廢棄車輛檢舉、拖吊、領車與後續處置作業 /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資源回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