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回收常見問題

報廢車回收時常遇到問題或是不知道該如何申請?

廢車王教您如何辦理汽車及機車相關報廢車: 一、車籍資料報廢 請取下機車車牌,連同車主的身份證、印章、行照、代辦人的身分證、印章至監理機關車管課[股],臨櫃辦理車籍報廢的手續。[報廢時有欠稅時都會追繳,重點是要有車主的身份證才能辦理車籍報廢的手續] 二、車體拖吊報廢: 透過合法回收業者,辦理車體回收事宜。回收商會依廠牌、車款、CC數、車況等狀況給予車體回收現金回饋金,另外環保署提供廢車(汽車車齡10年(含)以上、機車車齡7年(含)以上)回收獎勵金!在車體拖吊的同時,回收商會向您索取一份車籍資料影本,並提供您乙份申請獎勵金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請您填妥管制聯單資料、簽名並檢附車主身分證影本及監理單位,核發之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後,掛號信寄回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專用信箱:台北郵政3257信箱,約三十個工作天後即可收到獎勵金,機車為300元,汽車為1000元。

車輛報廢分為兩步驟,首先車體經由合法回收商回收開立環保聯單,其次經監理站註銷車籍,流程說明如下:
一、車籍資料報廢
請取下機車車牌,連同車主的身份證、印章、行照、代辦人的身分證、印章至監理機關車管課[股],臨櫃辦理車籍報廢的手續。[報廢時有欠稅時都會追繳,重點是要有車主的身份證才能辦理車籍報廢的手續]
二、車體拖吊報廢:
透過合法回收業者,辦理車體回收事宜。回收商會依廠牌、車款、CC數、車況等狀況給予車體回收現金回饋金,另外環保署提供廢車(汽車車齡10年(含)以上、機車車齡7年(含)以上)回收獎勵金!在車體拖吊的同時,回收商會向您索取一份車籍資料影本,並提供您乙份申請獎勵金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請您填妥管制聯單資料、簽名並檢附車主身分證影本及監理單位,核發之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後,掛號信寄回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專用信箱:台北郵政3257信箱,約三十個工作天後即可收到獎勵金,機車為300元,汽車為1000元。

可以,而且更有效率,大豐公司司機到現場會進行拆牌服務,免除無工具或無法拆卸的狀況,公司這邊會提供回收聯單讓客戶您申請獎勵金,亦做為責任劃分的依據,而開立聯單且繳銷車牌後,燃料稅或保險等費用亦算截止,因此可辦理退稅或少繳稅金唷。

可以,而且更有效率,大豐公司司機到現場會進行拆牌服務,免除無工具或無法拆卸的狀況,公司這邊會提供回收聯單讓客戶您申請獎勵金,亦做為責任劃分的依據,而開立聯單且繳銷車牌後,燃料稅或保險等費用亦算截止,因此可辦理退稅或少繳稅金唷。

車牌和車體是分開報廢處理,目前沒有先後順序,建議可先辦理車體回收;後續再攜帶身分證、印章、車牌(汽車二面、機車一面)、行照相關證件至監理機關完成車牌報廢止稅手續。

可以,但須提供車主的身份證、印章、行照等證件,其中牌照稅.燃料稅都是從一月一日起算,因此會有補稅及退稅之問題,若有罰單及稅金,需也一起繳清,才能辦理車籍報廢。若擔心代辦證件會被另作他用,最好親自到監理站辦理。若您也願意相信本公司,本公司也很樂意為您服務。

查詢申請廢車獎勵金審核狀況:

方法一:可透過網址 https://recycle.epa.gov.tw 查詢。
方法二:可於上班時間撥電話 (02)2339-3251 查詢。
方法三:可透過資源回收免付費專線0800-085717查詢。
注意事項:廢汽機車回收商協助民眾申請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時,不能向民眾收取任何代辦手續費。若回收商回收廢車時,代辦申請手續,惟在雙方無任何契約行為狀況下,強行向民眾索取代辦手續費時,民眾可透過0800-085717來電陳情。

獎勵對象為廢車之登記名義人,民眾申請獎勵金時需於「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第一聯領據暨切結欄」上簽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第二聯,一併掛號寄至台北郵政 3257 號信箱即可,並請於聯單上所載明申請期限前提出申請。

透過合法管道報廢回收,會拿到環保署開立的三聯單,證實汽車確實已報廢回收的證據,若是沒有取得環保回收三聯單,當車體被不肖廠商另作他用,甚至牽涉到犯罪行為時,車主很難拿出有力證據證明自己的車體早已被報廢回收。

檢具車主死亡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死者之死亡證明書影本或除籍的戶口名簿影本,再附上車主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由其法定繼承人之一人如車主之配偶、子女、父母的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並檢附法定繼承人全體簽名之委託書正本,代辦申領之,再附上監理單位核發之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如選擇撥款方式為電匯需附上存摺影本,並請法定繼承人於管制聯單之切結聲明欄及領據欄處簽名或蓋章。

請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獎勵金專案辦公室(電話:02-23393251)查詢。紙本聯單部分經補發後, 持「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遺失切結單」,至原車回收商處加蓋回收商之回收清除專用章,或附上原車主存查聯及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如是E化聯單可請回收業者協助補印一、二聯,一併以掛號寄至台北郵政 3257號信箱申請。

由法定代理人或受託人(須為三等親內並附身分證影本)檢附廢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委託書正本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法定代理人或受託人代辦申領之。

支票寄出為避免遺失皆採掛號方式進行寄送,須有人配合等待收信較為不便。民眾請多採電匯撥款,既便利又安全更無須人員等候,匯入立即孳息。若支票未領到或寄送地址需更改,請來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獎勵金專案辦公室(電話 : 02-23393251)由專人為您服務。

自收件日起算約23個工作天可領到獎勵金。

支票寄出為避免遺失皆採掛號方式進行寄送,須有人配合等待收信較為不便。民眾請多採電匯撥款,既便利又安全更無須人員等候,匯入立即孳息。若支票未領到或寄送地址需更改,請來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獎勵金專案辦公室(電話 : 02-23393251)由專人為您服務。

您可以請監理站開立證明,或至原報案警局要求留底資料影本即可申領獎勵金。

檢附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上商工登記網列印營利登記資料)及支票正本掛號寄至台北郵政 3257號信箱申請,因需發公文請銀行更正,故需3週時間辦理。

(1)撥款方式有:
電匯:須黏貼存摺封面影本於聯單第2聯背面,撥款速度較快。
支票:依照車主所寫之支票寄送住址寄送,撥款速度較慢。

採電匯撥款便利,隨申請件附上存摺影本,車主無需在家等候支票掛號信,請多加利用。
(2)回收獎勵金僅撥付給車主本人,不得由他人代領。

請檢附戶籍騰本 (上面需有更名紀錄)或其他變更姓名之證明文件。

檢附車行開立之讓渡書正本等相關證明車輛為使用人購置文件,可由使用人辦理申領之。

需檢附監理單位核發之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及居留證影本申請。

車主可透過自然人憑證至「資源回收網→我要獎勵金→廢汽機車獎勵金查詢系統→回收證明單」自行列印,或逕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電話:02-23705888)電話申請開立車體回收證明,再至監理站辦理相關事宜。

檢附免掛車牌之證明文件,由所屬單位申領。

如果公司屬於獨資商號,需附上商工登記網列印營利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由負責人申領。

銀行尚未收到撥款清冊前,車主可以來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獎勵金專案辦公室(電話:02-23393251)告知要更改的正確地址,我們會儘速協助您更正;若支票已寄出,則需待該支票退回銀行後再予以更正辦理。

檢附撤銷公司登記證明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前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委託書正本,由前公司負責人申請獎勵金。

請您由資源回收網頁( http://recycle.epa.gov.tw ) /我要獎勵金/廢汽機車獎勵金查詢系統,以車主身分證字號或車主車牌號碼查詢,或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獎勵金專案辦公室(電話: 02- 23393251 )。

一般情況下您不需要付任何費用,若您要廢車回收,可經由0800-588-717通知我們後,儘速至您指定之地點將廢車拖走,同時提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填寫相關資料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環保署申請獎勵金(汽車車齡需達10年(含)以上,機車車齡需達7年(含)以上)。

可以,只要您沒有任何欠稅、罰款問題,請您就近至各監理單位辦理車牌報廢手續 。

民眾僅需提供一份車籍證明文件影本(如:行照、保險卡或報廢單等,其中一項影本即可)給回收商。

車牌遺失證明單無法當作車體回收需檢附之車籍資料。車主可持身分證、印章及車牌遺失證明單至監理站辦理車牌報廢相關事宜,監理站提供之報廢單即可當作車籍檢附資料,再來辦理車體回收的相關事宜。

依財政部87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71943400號函釋,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為處分廢車收入之一,應併同處分廢車其他相關成本費用計算損益,其所得稅徵免與否,依車主身分別不同而有所差異,若車主為營利事業,其處分廢車之損益,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同法第51條之1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車主取得上開回收獎勵金,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公司行號申請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本署會於兌領年算起,隔年開立扣繳憑單;個人名義申請則不會寄送扣繳憑單。

車主可先透過監理單位確認車牌是否已完成報廢手續。若未報廢,可先詢問車牌報廢相關手續流程,倘車牌已完成報廢,請去電當地環保局告知車牌已完成報廢,請環保局協助更新資料。

請撕下限期清理通知單、將車輛移置其他地方,並去電告知限期清理通知單上之通知單位(環、警機關)主張權益。

有關公告應回收之機動車輛係指:在道路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規定,汽車係包括電動機器腳踏車,故電動機車係屬本署公告應回收之物品項目之一,故可以相關規定進行回收。

支票有效兌領期限為期1年,惟為鼓勵民眾響應資源回收政策,您仍可於第1次支票到期次日起15年內,提出重新開立支票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權利,不再重新開立支票及核發回收獎勵金。請儘速將逾期之獎勵金支票正本及聯絡方式,以掛號寄至台北郵政3257號信箱,辦理重新開立作業。如支票遺失請填寫支票遺失切結書寄回,俟本署重新開立支票後,將於3週內寄發;建議可選擇匯款方式,款項直接匯入車主帳戶,十分便利,若選擇匯款請附上車主本人存摺影本,以利撥款作業。

已兌現者,則無法再申請補發,若未兌現者,可填妥支票遺失切結單後,信封註明支票遺失,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回台北郵政 3257號信箱申請補發。另支票有效兌領期限為期1年,惟為鼓勵民眾響應資源回收政策,您仍可於第1次支票到期次日起15年內,提出重新開立支票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權利,不再重新開立支票及核發回收獎勵金。

依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清潔隊對於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應回收廢棄物皆應回收,但清潔隊礙於場區不具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設施標準而無法開立回收管制聯單,倘透過清潔隊協助回收廢機動車輛,係為無償回收且無法申請回收獎勵金,您可透過 0800-588-717,由回收業者協助回收,並向回收業者索取管制聯單申請回收獎勵金(廢汽車車齡10年以上(含)每輛可申請新台幣1,000元,廢機車車齡7年以上(含)可申請新台幣300元),及作為車體回收之證明。

本署設有專屬信箱,接收民眾申辦獎勵金作業相關補件之電子郵件
epaha14@mail.pstcom.com.tw),請您將補件之掃瞄檔逕寄本專屬信箱,皆有專人處理。

獎勵金支票是以「郵簡」方式寄送。「郵簡」是用整張紙分3部分折疊組成:郵簡正面印有車主地址、姓名及國內掛號郵資已付等文字。背面書寫本署送達說明文字,經折疊粘貼後呈信封狀。支票本體在折疊以後即被封存在"信封"內,且郵寄前各邊都已封妥並做好防窺圖樣,民眾收到的時候再依照兩邊的虛線撕開,就可以看到支票。

已兌現者,則無法再申請補發,若未兌現者,可填妥支票遺失切結單後,信封註明支票遺失,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回台北郵政 3257號信箱申請補發。另支票有效兌領期限為期1年,惟為鼓勵民眾響應資源回收政策,您仍可於第1次支票到期次日起15年內,提出重新開立支票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權利,不再重新開立支票及核發回收獎勵金。

請將廢車車牌、廠牌、顏色、車型及所在地址抄下,向環保署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或上資源回收網>我要檢舉,即可檢舉路邊廢車;或若為有牌廢車則可通知當地環保單位協同警察單位,無牌廢車則可通知當地環保單位;環保或警察單位將前往處理。

民眾通報占用道路廢棄車輛,可逕向當地環保局(無牌廢車),當地環保局協同警察(有牌廢車)單位檢舉,或逕向本署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電話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檢舉。

車主切結放棄之車輛,可逕行確認為廢車。但對路邊疑似無主廢車,經由環警單位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單於車體明顯處,經查報張貼 7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公告一個月後無人認領者,則由環保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1)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2)車輛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3)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4)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署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標準之車輛。

環保署鼓勵民眾共同參與環保檢舉廢車,但目前尚無提供獎勵金。

環警單位係以處理公有道路上之疑似廢棄車輛,若停放於私人土地,則無權責執行廢車之認定。若通報住宅大樓內停車場內之廢棄車輛,建議可請管委會協助,會同第三公證人(鄰里長、警察人員)報請警察機關執行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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