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您知道嗎?
什麼樣的車定義為廢車?您的廢車可以任意的停放在路邊嗎?如果真的把廢車閒置在道路旁,又會需要面對什麼樣的罰則呢?這邊為您整理出政府的最新法規,讓您可以更容易理解喔!
什麼樣的車叫做廢車呢?
所謂的廢車若為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會將其認定為廢棄車輛:
1. 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2. 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3. 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4. 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警察機關及環保主管機關的執行流程
1.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2.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滿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3.環保主管機關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號牌者,亦應併同送交處理。
4.第二項公告應於公告欄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其內容包括被移置車輛之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等資
料。
5.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移置過程時,如遇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屬實者,應再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以上的法規大家都清楚了嗎?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的方便跟僥倖的心態而吃上罰單喔!